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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终320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男,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26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门市新会区东之方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网管,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增臣,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钟淑华,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粤0703刑初5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2月2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牌小轿车沿某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江会路江礼桥底路段时与被害人黎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J×××××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下车查看,发现撞到摩托车后,仍继续上车驾驶车辆往江会路侨都红绿灯方向行驶,行驶至侨都红绿灯前时,与同向在前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粤J×××××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三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血液酒精浓度为30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黎某、黄某的证言,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天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1803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粤J×××××号牌小轿车行驶证、被告人许某驾驶证、粤J×××××号牌摩托车行驶证、证人黎某驾驶证、粤J×××××号牌小轿车行驶证、证人黄某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协议书各二份,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许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在逃跑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浓度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许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与事故相对方黄某、黎某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但其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严重超过醉驾标准,且先后两次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大,故不宜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诉人许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许某所犯罪行不重,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2.许某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能停车查看,发现并未发生人身及财产损害,才驾车离去,并没有逃逸;第二次事故只发生了轻微碰撞,并未造成太大财产损失;3.其事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4.许某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支柱,判处拘役会使其家庭陷入瘫痪。综上,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许某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许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与被害人黎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下车查看后仍继续驾车离去。而后又与被害人黄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三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上诉人许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血液酒精浓度为30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上诉人许某的供述材料,证实其于2015年12月26日23时,其驾驶粤J×××××号小车在江会路礼乐桥底撞到停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粤J×××××,其立即停车查看,然后继续沿江会路往胜利路方向行驶,在侨都红绿灯前撞到一辆在前等红绿灯的粤J×××××号小车,造成3辆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前其喝了白酒和啤酒,其对鉴定结果没有意见。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23时,其驾驶车辆在侨都红绿灯等红绿灯时被一辆小车从后面撞到的事实。3、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23时20分左右,其在堤西路店铺休息,听到门口有声音,出去查看时发现其摩托车被一辆小车撞到,该司机下车看了一眼又走了,而后继续往前开,其记下了车牌号为粤J×××××的事实。4、书证、物证:(1)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许某的到案情况。(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地点、具体情况、上诉人许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粤J×××××号牌小轿车行驶证、上诉人许某驾驶证、粤J×××××号牌摩托车行驶证、证人黎某驾驶证、粤J×××××号牌小轿车行驶证、证人黄某驾驶证复印件,证实涉案粤J×××××号牌小轿车为上诉人许某所有,粤J×××××号牌摩托车为证人黎某所有,粤J×××××号牌小轿车为证人黄某所有。(4)谅解书、协议书各二份,证实事故发生后,证人黄某与上诉人许某、证人黎某与上诉人许某之间达成赔偿协议,由许某一次性支付现金1500元给黄某,支付现金2250元给黎某,黄某、黎某对许某表示谅解,互不追究民事责任。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1)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天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1803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时上诉人许某血液中检测出的酒精浓度为301.56mg/100ml。(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粤J×××××号牌小轿车的车辆损坏情况。上述证据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许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在逃跑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浓度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虽然上诉人许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与受害人黄某、黎某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但由于其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严重超过醉驾标准,且先后两次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较重,故不宜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许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故依法不能适用缓刑。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辩解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友华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