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行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允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128号起诉人:何允文,男,192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2016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何允文的行政起诉状,诉状请求:1.务请捍卫法的、中央和习总书记的威严,落实政府全面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结合两学一做要求。纠正以权压法的再次侵权打击、又弄虚作假长达八年。经请上级督办超百次,连习总书记在今年四月专为信访工作所作的指示督办也无济于事的乱作为不作为。务请尽快依法兑现几年前的两次复查决定,重新、规范、执行工资套级政策,以我当时已有的中行三级141元为依据,刚性执法,按制套成正三级为我的合法待遇等级。并按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三个月结案的法定时限,尽快结案。2.务请落实党的统战政策,保障友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支持友党落实其党章规定给党员的权利,不因无法落实而进退两难为好。3.请求照章处理我向李秋华局长提意见过于直率,有损领导威严的错误。我会接受改过的。不过,因此而引发的打击报复,也请依法撤销并作补偿。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其要求按正三级别享受退休待遇的相关事项已由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信访答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允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薛焕梅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弼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