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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陈强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海,丁双珍,张舜超,陈强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462号抗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海,系被害人张靖宇之父。委托代理人张靖蓉。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双珍,系被害人张靖宇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舜超,系被害人张靖宇之子。法定代理人丁双珍,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闫永平,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强,系清徐县公安局反恐治安志愿者。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晋012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一、被告人陈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海、丁双珍、张舜超丧葬费24484.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陈强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秀、周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海的委托代理人张靖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双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永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伯韬代理审判员  朱万君代理审判员  杨天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栗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