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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朝福与唐德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朝福,唐德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特28号申请人:汪朝福,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仰平,霍邱县孟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唐德友,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汪朝福与唐德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道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霍邱县孟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甲方(唐德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汪朝福)治疗、误工、营养、护理等一切费用柒万元整(70000.00)。不包括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甲方将前期支付的医疗发票全额交给乙方,由乙方自己处理。三、双方签字后,乙方以后无论出现什么意外都不再追究甲方责任,永不纠缠甲方。四、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永不反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汪朝福与唐德友于2016年10月26日经霍邱县孟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司法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