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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杨伟联、李亚兰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8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杨伟联,李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陈力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远锋、江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杨伟联,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亚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杨伟联、李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杨伟联、李亚兰共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92116.6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15年7月11日前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付;2015年7月12日起,利息及罚息的总额以尚欠借款792116.6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确定,并付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杨伟联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水蓝湾1座1603房[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14701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860630.14元,执行费110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杨伟联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水蓝湾1座1603房一套。本院已于2015年3月5日查封了上述房产,现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由于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由于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1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