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苏艺羡与郁红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艺羡,郁红敏,佛山市旨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1371号之一原告:苏艺羡,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红敏,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旨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1号中海金沙湾东区商业C23号铺。法定代表人:李锡锦。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华,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苏艺羡与被告郁红敏、第三人佛山市旨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艺羡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