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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嘉峪关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新刘拴蔬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峪关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新刘拴蔬菜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民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东路*******号综合楼、28号观光电梯。法定代表人:李庙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兆,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新刘拴蔬菜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综合批发市场大棚*排摊位*号**号。经营者:刘拴。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生,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新刘拴蔬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在庭审前,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峪关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峪关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嘉峪关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爱萍审 判 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