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杜俊红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俊红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58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俊红,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捕前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李俊山,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俊红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冀0434刑初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军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杜俊红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旗审 判 员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