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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信用社申请执行万同喜、万同财、谭洪义、许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信用社,万同喜,万同财,谭洪义,许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富民村。法定代表人李福才,男,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万同喜,男,1973年04月20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富士村。被执行人万同财,男,1969年08月10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富士村。被执行人谭洪义,男,1962年01月19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富士村。被执行人许天生,男,1973年05月27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富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同喜、万同财、谭洪义、许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7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