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异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异118号案外人:苏爱萍。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INGJACQUELINE。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3日委托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项下的005-1-2105号公寓一套,由案外人竞买。2016年9月9日,本院以(2015)东执字第1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楼房确定归案外人所有,并因变更权属需要解除了对上述楼房的查封措施。2016年10月17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所竞买的楼房因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整体拖欠税款导致不能权属变更,为此决定放弃购买,并请求撤销(2015)东执字第142-2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查明,本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项下的005-1-2105号公寓一套,因被执行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没有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动产登记部门拒绝办理权属分权变更登记,案外人为此无法取得所竞买的楼房权属证书。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依法拍卖过程中应当将拍卖物的详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以便参加竞买的人全面了解拍卖物的状况,实现拍卖的目的,本次的拍卖过程中关于拍卖物欠缴税款一事并没有公示,拍卖程序上存在不当行为,案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竞买了拍卖物,却不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责任不在案外人,故案外人要求放弃竞买行为并撤销(2015)东执字第142-2号执行裁定书,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东执字第142-2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邢 英审判员 周会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