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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炳伍与吕真平、杨会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炳伍,吕真平,杨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110号申请执行人许炳伍,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吕真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杨会敏,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本院在执行许炳伍与吕真平、杨会敏(2016)浙0726执31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1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审判员  陈 湧助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