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执行人吕芳与被执行人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芳,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吕芳,女,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法定代表人付煜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芳与被执行人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闽漳劳仲案(2016)0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闽漳劳仲案(2016)00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炎文代理审判员陈晏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晓 萍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