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5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广东省救助安置中心西区安置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霍元满。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优越路7号A座。法定代表人:曾凡军。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81403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70.1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14033元,利息118780.98元(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本息合共932813.9元,案件受理费5970.17元,上述三项合计为938784.15元。被执行人定于分24期清偿上述债务,从2016年9月1起至2018年9月30日前,每月一号前平均清偿39116元。案外人(本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凡军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已执行到位39116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9369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8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