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卫华与徐立武、许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卫华,徐立武,许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55-2号申请执行人成卫华,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富民小区4幢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710090061。被执行人徐立武,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富民小区1幢1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04240215。被执行人许丽霞,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富民小区1幢1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0403026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卫华与被执行人徐立武、许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卫华与被执行人徐立武、许丽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成卫华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阮桃花审判员 聂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