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忠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刘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694号原告韩忠,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被告刘春生,(曾用名刘春志),幼名刘大宝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与被告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商议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忠负担。审判员  梁宏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艳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