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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与赤峰广厦煤炭运输赤峰广厦房地产东乌珠穆沁旗广厦吕勇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赤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吕勇,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北环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568319-9。负责人:王建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委会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731894-2。法定代表人:冯瑞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镇凌河街东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810203-0。法定代表人:崔海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镇南郊1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5258586-5。法定代表人:郑艳,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勇,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二十二号街坊17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6406300318。被执行人郑艳,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41号院2楼6单元2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64033003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艳(吕勇)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岸花园111号楼1-3层01、02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80821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8082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张玉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