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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履坦镇郑村村民委员会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履坦镇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宏亮,局长。被执行人武义县履坦镇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履坦镇郑村。法定代表人项伟。被执行人武义县履坦镇郑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武土资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2月3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履坦镇郑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3执5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