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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玉兰与邱保杰、陈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兰,邱保杰,陈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097号原告:宋玉兰,女,1962年2月2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邱保杰,男,1956年11月1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陈春丽,女,1957年6月1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宋玉兰与被告邱保杰、陈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宋玉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玉兰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冷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