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玉兰与邱保杰、陈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兰,邱保杰,陈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097号原告:宋玉兰,女,1962年2月2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邱保杰,男,1956年11月1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陈春丽,女,1957年6月1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宋玉兰与被告邱保杰、陈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宋玉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玉兰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冷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