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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与李海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李海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12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燕京路北段新东方小区商业楼。法定代表人董燕,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连军,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张彪,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怀来县。被告李海霞,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与被告李海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