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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缙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周木、项远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周木,项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缙民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吴周木被执行人项远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项远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远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项远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项远征(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87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员张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汝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