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8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志辉与王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辉,王世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267号原告李志辉,男,汉族,1987年02月07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王世友,男,汉族,住汉沽。原告李志辉诉被告王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