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5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黑蛋与李海林、黄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黑蛋,李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054-1号申请人:邓黑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李海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黑蛋与被告李海林、黄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林名下的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桂花园小区二期23幢***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邓黑蛋以其所有的位于宣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以东桂花园A7幢***室房屋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海林名下的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桂花园小区二期23幢***室房屋,期限二年;二、查封申请人邓黑蛋所有的位于宣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以东桂花园A7幢***室房屋,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进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