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农民。被执行人贾某,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有鲁P×××××号明锐牌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该车辆,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贾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