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王卫、周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王卫,周希,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李向阳。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存迪,十堰武当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卫。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娟,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希。被告柯勇。原告李向阳诉被告王卫、被告周希、被告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向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向阳负担19556元。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