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制政诉舒友云、王强、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制政,舒友云,王强,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551号原告:李制政,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溆水明珠北苑**栋。被告:舒友云,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镇向家塘村*组。被告:王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组。被告:向安,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白毛湖居委会。原告李制政与被告舒友云、王强、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制政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制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制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李制政负担。审 判 员 徐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