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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晓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2588号原告:张晓君,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外环。法定代表人:于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铭,男,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张晓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2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冀F×××××号车辆的车主,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2016年6月15日3时10分许,王艳杰驾驶的冀06.016**号拖拉机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碑店市与益民路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边红艳驾驶的冀F×××××号货车相撞,后边红艳驾驶的冀F×××××号货车又与路边变压器发生碰撞,后又与头东尾西停驶在路边的张晓君的冀F×××××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原告车辆维修损失经河北华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定为21028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向原告垫付车损等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处申请理赔未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被告辩称,原告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原告就自己所有的冀F×××××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责任限额为72900元。2016年6月15日3时10分许,王艳杰驾驶的冀06.016**号拖拉机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碑店市与益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边红艳驾驶的冀F×××××号货车相撞,后边红艳驾驶的冀F×××××号货车又与路边变压器发生碰撞,后又与头东尾西停驶在路边的张晓君的冀F×××××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边红艳受伤、造成车辆损坏。原告车辆损失经河北华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为21028元(已扣残值),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1500元。另因本次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费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涉案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坏,经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该车损失共计21028元,被告虽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其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故对上述鉴定结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支付的施救费400元、鉴定评估费1500元系原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及确定车辆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被告辩称的原告方在事故中无责任不予理赔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还主张,被告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因原告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承担诉讼费,因被告该项辩称意见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晓君保险理赔款2292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张晓君负担1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负担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