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汪承良与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承良,南京市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承良,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1号。主要负责人:陈秋卿,该店店长。上诉人汪承良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承良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承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李任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