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蔡龙生、罗玉兰等与王文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龙生,罗玉兰,王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1024民初625号原告:蔡龙生,男,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罗玉兰,女,1953年3月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茶花,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龙,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迎宾大道迎宾世纪花园城市原墅。组织机构代码:66477571-4负责人赖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勇水,该公司员工。告蔡龙生、罗玉兰与被告王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蔡龙生、罗玉兰人民币62000元,此款定于2016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王文龙赔偿原告蔡龙生、罗玉兰人民币12000元,此款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166.4元,减半收取1083.2元,由被告王文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开平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人民陪审���曾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志超标的款账户: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账号:15×××8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