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昌亮与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亮,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940号之一原告:李昌亮,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兴北西横路3号-3至4层。法定代表人:李少雄。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亮诉被告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亮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亮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李昌亮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