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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97号

高文学申请执行李焕、黄玉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xx,李xx,黄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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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高桥镇楼坪政村楼坪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李xx,男,生于1962年2月26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高桥镇桥庄政村鲍家湾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黄xx,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高桥镇桥庄政村鲍家湾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刘增兵、

审判员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

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xx、黄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黄x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xx称与被执行人李xx、黄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xx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xx、黄xx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