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1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北山内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山内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424号之二原告河北山内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立国,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素珍、王超,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区棣新六路与安康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维忠,任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北山内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山内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起被告持续从原告处购买块煤,截止2016年4月28日原告共向被告供煤6427.38吨,总计货款4051772.67元,被告累计支付货款1499072元。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552700.6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订地为无棣县,且合同履行地也是无棣县。因此,无论按合同约定还是一般管辖,均应由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了与原告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其中签订地点为山东无棣县。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中选择了法院,应认定约定明确,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丽梅审判员 石冲屹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