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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徐波,陈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大黄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86839。代表人:周红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海涂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327720-7。法定代表人:郑红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1117981X。法定代表人:陈韶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陈村。组织机构代码:68109215-7。代表人:徐衍修,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徐波,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韶峰,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徐波、陈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指令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38000000元,支付利息36069809.73元,支付律师费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韶峰、徐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本金120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249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已经拍卖成交,但因待分配案件较多,暂时难以分配,名下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个月内有其他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正在本院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