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调兵山荣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调兵山荣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调兵山荣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井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调兵山荣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兵山荣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3-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