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险伟与宁国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险伟,宁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598号原告:孙险伟,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湖口县。被告:宁国,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所: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险伟与被告宁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险伟以被告宁国已付清修理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险伟自愿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险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险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张海云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