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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范军民与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军民,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6399号原告范军民,男,汉族。被告廉锐,男,汉族。原告范军民与被告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军民、被告廉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军民诉称,范某某是其女儿,在范某某和被告廉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廉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28000元。2015年4月范某某以廉锐重婚罪在本院起诉立案,同年经本院刑庭调解达成协议。2015年范某某、廉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债务58000元由被告廉锐独立偿还,于2016年6月底前清付完毕。此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廉锐一次性归还原告范军民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廉锐辩称,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28000元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暂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廉锐与原告范军民之女范某某于200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分别于2006年9月20日、2010年3月9日、2010年5月3日、2011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10000元、10000元、6000元,合计借款28000元。四次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对还款期限及利息均无约定。2015年12月18日,被告廉锐与范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58000元,由被告廉锐独立偿还。该58000元包括向原告所借28000元及向陈颖所借30000元。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借款系被告廉锐个人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2015)莲民初字第06024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庭提供四张借条、(2015)莲民初字第06024号民事调解书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28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廉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范军民借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廉锐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