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益强因与被告李玉宏、叶玉文、经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益强,李玉宏,叶玉文,经秀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2465号原告马益强,男。被告李玉宏,男。被告叶玉文,女。被告经秀柱,男。原告马益强与被告李玉宏、叶玉文、经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益强、被告李玉宏、经秀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玉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益强诉称,李玉宏、叶玉文系夫妻关系,2014年、2015年李玉宏向马益强借款8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由经秀柱担保。该借款到期后,李玉宏只给付了部分利息,借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李玉宏、叶玉文、经秀柱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0800.00元。被告李玉宏辩称,欠款属实,李玉宏已偿还20000.00元,尚欠60000.00元。被告叶玉文未答辩。被告经秀柱辩称,欠款属实,该款系李玉宏所借,应由李玉宏偿还。在本院庭审中,马益强提交了借据3份,证明李玉宏、叶玉文夫妻双方分3次在马益强处借款60000.00元,已给付利息1400.00元,约定利率1.5分,担保人为经秀柱。李玉宏经庭审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叶玉文未出庭质证。经秀柱经庭审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马益强提交的借据3份,因李玉宏、经秀柱对该3份借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李玉宏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叶玉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秀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李玉宏分别于2014年4月2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7月24日在马益强处借款10000.00元、30000.00元、20000.00元,并由李玉宏出具了借据,利率为1.5分,由经秀柱担保,借款期间分别为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4日,该3笔借款逾期后,经马益强多次索要,李玉宏已偿还利息14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另查明,借款期间李玉宏与叶玉文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李玉宏在马益强处借款,由经秀柱担保,李玉宏给马益强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经马益强索要,李玉宏已偿还利息14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对马益强要求李玉宏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已给付的部分应扣除。因该借款发生在李玉宏与叶玉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李玉宏与叶玉文夫妻共同债务,李玉宏与叶玉文应共同偿还,李玉宏在马益强处借款,由经秀柱担保,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经秀柱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宏、叶玉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马益强借款60000.00元、支付利息15881.00元。二、被告经秀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经秀柱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00元,减半收取1158.00元,由被告李玉宏、叶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沛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