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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林梅咏、林贤捷、陈玉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林梅咏,林贤捷,陈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3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7186-0。代表人郑珊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世益、纪传春,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林梅咏,女,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贤捷,男,汉族,1946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玉双,女,汉族,1948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梅咏、林贤捷、陈玉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梅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及其利��、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9.5元、执行费人民币13400元;责令被执行人林贤捷、陈玉双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以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南房他证押字第2013XX**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产为准)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林梅咏、林贤捷、陈玉双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2016年4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林梅咏、林贤捷、陈玉双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林贤捷有址在南安市房产及闽C2MX**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林梅咏有闽CG2X**小型汽车,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信息;2、于2016年5月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梅咏、林贤捷、陈玉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于2016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林梅咏、林贤捷名下的上述房产及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2016年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期分批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还款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