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黎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斌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4刑初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斌,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崇仁县。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黎斌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6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黎斌与吴承海等人承包了崇仁县航埠镇航埠村黎家六、七组位于航埠镇林场后面“太平岗”山场。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黎斌获知该山场有瓷土,遂与他人达成口头合作协议:黎斌出山场且负责当地事宜,收取900元/车瓷土。尔后,黎斌等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窜至该山场挖取瓷土。且毛某受雇负责管理山场采挖事宜。黎家六、七组村民得知后,黎斌交纳5万元管理费给村小组,继续采挖,共挖取瓷土80余车。经鉴定,黎斌非法占用林地23.24亩(其中省级公益林地16.49亩)。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毛某、邱某等证言;扣押决定书、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黎斌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被告人黎斌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黎斌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黎斌与吴承海、黎团明等人合伙承包了崇仁县航埠镇航埠村黎家六、七组(又称下塘组)位于航埠镇林场后面的“太平岗”(下横山)山场,且在山场种植了油茶林。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黎斌获知该山场有瓷土,遂与他人达成口头合作协议:被告人黎斌出山场且负责当地事宜,收取900元/车瓷土;他人雇请挖机和铲车,负责在山上挖取瓷土,且联系买主。尔后,被告人黎斌等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窜至该山场挖取瓷土。毛某(另案处理)受雇负责管理山场采挖事宜。黎家六、七组村民得知后,被告人黎斌交纳5万元管理费给村小组,继续采挖。期间,共挖取瓷土80余车。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斌非法占用林地23.24亩(其中省级公益林地16.49亩)。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黎斌主动到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斌退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在航埠挖瓷土期间,他在山上负责监督黎斌山上瓷土质量,就是不让黄泥混到瓷土中去。他负责联系高安老板收购黎斌山上的瓷土,拿介绍费每车120-150元。铲车是他介绍“小江”、“海水”请的,是请南城县一个叫“老腊”的人的铲车。2、证人邱某(老腊)的证言证实:2013年,通过毛某介绍,一个叫“小江”的抚州人请了他的铲车到崇仁县一个山场做事,做事时间数天,下雨就不会做。工钱是按照每小时220元计算。3、证人徐某(铲车司机)的证言证实:他是邱某雇请的铲车司机。2013年下半年,他到过崇仁县抚州去宜黄公路不远右边山上做事,就是开铲车将山上表面红土铲开,挖取山下的白土。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冬季,他应黎斌要求,帮助黎斌清点山场装瓷土的货车,计算货车数量,得工资2000元,黎斌共在山场挖取瓷土二十来天,但下雨不会挖。挖瓷土山场还有一个南城县的人(毛某)负责管事。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间,她应南城人“毛哩”(毛某)要求,帮助几个外地人煮过饭,得工资1500元。6、证人黎某1的证言证实:黎斌等人在航埠镇林场后山场挖瓷土时,他到过现场制止,但没有见到老板。尔后,向黎斌等人下达过停止作业通知书。7、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柴狗仔”(黎华生)的兄黎某2跟他手机联系,自称有瓷土卖。尔后,他联系一个高安老板,请车以小车2600元/车、大车4000元/车的价格在黎某2经营的一个瓷土山场购买了五、六十车瓷土,他把瓷土卖给了高安老板。他到过黎某2挖瓷土的山场,当时看见有一辆铲车和一辆挖机在挖瓷土。黎斌、毛某则在山场另一边挖瓷土。8、证人罗某(帮助黎某2做事的挖机、铲车老板)的证言证实:2013年11至12月期间,黎某2跟他挖机司机熊海亮联系,要请挖机做水库,后来到了山场后,他们才知道是帮黎某2挖瓷土。在挖到了瓷土以后,黎某2又请他的铲车去帮助黎某2做事。挖机工钱实际结算时是以250元/小时、铲车工资是200元/小时计算。他帮助黎某2挖瓷土时,还有另外一伙人(黎斌)在靠山场右边挖瓷土。9、证人黎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开始他在航埠镇林场后面山场采挖瓷土,前后挖了一个月左右,共采挖了60车瓷土。他采挖瓷土是雇请铲车、挖机作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他在挖瓷土期间,黎斌一伙人也在旁边山上挖瓷土。10、证人吴某(航埠镇政府副镇长)的证言证实:航埠镇林场后山场等山场被挖了瓷土,黎华生、黎华生的亲属(黎某2)、黎斌等人分别采挖了林场瓷土。他知道瓷土被采挖情况后,到过采挖现场进行制止。11、证人黎某3(航埠村黎家下塘组村民)的证言证实:黎斌采挖瓷土的山场他们当地人称“太平岗”,是黎家六、七组的集体山场。12、证人黎某4、黎某5(航埠镇黎家七组村民)的证言证实:黎家下塘有一座山在航埠林场后面,2010年间,承包给了黎斌、吴承海等人。2013年,村里修路缺钱,村里年轻人得知黎斌在承包的山上挖瓷土,就找到黎斌讲“山是承包给你栽树的,不是给你挖土的”。于是,后来黎斌给了村小组5万元。1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5年9月1日,经侦查机关组织黎某2、黎斌进行辨认,二人具体辨认了采挖瓷土的方位、界址,地点为航埠林场后背山场,直线背面山场为黎斌所挖,南面山场为黎某2所挖。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5年8月20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航埠镇林场后山场被人采挖瓷土,非法占用林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位于抚州到宜黄公路西面200米处,从抚宜公路上有一条黄泥路通现场,现场南面250米处即崇仁县航埠镇林场。现场周边山林为杉木残次林,现场林地已被挖开,表面均为红土;现场有多个挖坑,挖坑壁上可见挖机作业的痕迹。现场有些地表已长出杂草。15、崇仁县航埠镇林场附近林地破坏情况调查报告、补充调查报告、关于崇仁县航埠镇林场山场公益林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9月,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工程师李晓芳、黄云长鉴定,黎斌非法破坏林地面积23.24亩;其中省级公益林16.49亩。1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2013年12月29日,崇仁县土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黎斌等人停止在“太平岗”山场非法开采取土。17、扣押决定书、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证实:案发后,黎斌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18、收条证实:案发期间,黎斌付款5万元给航埠镇黎家下塘六、七组,用于村小组公益事业。1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24日,黎斌主动至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黎斌出生于1974年6月24日,案发时已成年。21、被告人黎斌供述:他和吴承海、黎团明、黎明明承包航埠村黎家六、七组的下横山、金华山(太平岗)三十年,且在山上栽种了油茶林。2013年底,他得知有人在他承包的下横山打洞探瓷土,他就从外面赶回家,并知道瓷土可以卖钱。尔后,他就和探瓷土的南城人商谈,谈好瓷土由南城人挖,南城人(毛某)付他900元一车的山价款。后就开始由南城人挖瓷土,他挖了十几亩的山林,得款7万元。同时在山上挖瓷土的还有黎某2等人。他采挖瓷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取土,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黎斌能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黎斌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水华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