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与刘云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刘云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066号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董事长。地址九台市南山街福星小区北入口农贸市场B区202-101。诉讼代理人闫清金,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云生,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九台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俊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