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业祝与李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耀,杨业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业祝,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李耀因与被上诉人杨业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