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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拥军,灵寿县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26行初1号原告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西环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高瑞雪,该公司经理。被告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灵寿县人民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纪万新,该局局长。第三人灵寿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灵寿县城北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柳拥军,该处负责人。第三人柳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灵寿县房地产管理处、柳拥军不作为类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灵寿县房地产管理处、柳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晓莉审判员  张玉伟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