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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治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治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391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连兴路83号1栋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919744XJ。法定代表人:王庆芬。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悦,公司职员。被告:杨治芳,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治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