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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怀匀与何贤金、丘广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怀匀,何贤金,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彭怀匀,男,1988年3月4日出生,住宾阳县。被执行人何贤金,女,住宾阳县。被执行人丘广明,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宾阳县。彭怀匀与何贤金、丘广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宾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贤金、丘广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怀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何贤金、丘广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怀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贤金、丘广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怀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宾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邵键锐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