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林乐芬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乐芬,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966号原告林乐芬。被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乐芬与被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