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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寿区喜乐迪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寿区喜乐迪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85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寿区喜乐迪娱乐城,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号4-1。经营者:但静,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长寿区喜乐迪娱乐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