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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华乾元茂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华乾元茂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604。法定代表人:刘潇虹,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乾元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801室030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华,经理。上诉人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乾元茂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6)津8601民初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4号。此外涉案的运输合同的始发地、目的地也不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津高法(2014)244号)的规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对发生在天津市市内六区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