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振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振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656号原告: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法定代表人:赵东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峰,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英,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振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王振英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