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邵勤松、兰溪市针织内衣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勤松,兰溪市针织内衣厂,刘建威,刘顺达,刘建军,徐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邵勤松,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针织内衣厂,住所地上华街道陈武塘村。负责人:刘顺达,厂长。被执行人:刘建威,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刘顺达,男,194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市公管办)。被执行人:徐亚娟,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邵勤松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针织内衣厂、刘建威、刘顺达、刘建军、徐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8610元、执行费85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70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