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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9607号原告: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温哥华花园4-9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64519016X。法定代表人:岳林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鑫,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萌,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