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蒋红斌、荣风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蒋红斌,荣风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1039号原告:张文明,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委托代理人:谢金灼,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斌,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被告:荣风宇,男,成年,住广西兴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兴桂中路兴都大厦1楼。负责人:刘玉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君,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明诉被告蒋红斌、荣风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文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7.00元,减半收取1,263.50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审判员 冯 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华 关注公众号“”